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用偿还被继承人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案情简介】
罗某某从事建筑行业期间,常向周某某赊购钢材等物品并向其借款。2019年6月6日,罗某某向周某某出具“借条”,周某某根据借条金额已向罗某某进行转账。后罗某某于2021年因病去世,其所欠周某某借款至今未还。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某的继承人罗某、谢某某等人偿还债务。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罗某某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原告周某某共借款给罗某某150万元的事实,有其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借条、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应予确认。被告罗某、谢某某等人均系罗某某的遗产继承人,且以上被告均未放弃对罗某某遗产的继承权。据此法院判决,罗某、谢某某在继承罗某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欠债务,仅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当然,对于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负的债务的,属于继承人权利自治的范畴,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
遗产债务应从狭义上理解,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和生产需要所欠的债务。这里强调的是,除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外,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应是完全用于个人生活和生产需要所欠的债务。生活中,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当然包括被继承人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但也可能存在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而欠下的债务和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又迫于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严格来讲,这些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不属于遗产债务,当然不受继承遗产实际价值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