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返还
民法典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为法律条款明确后,对假借婚姻名义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了准确的定调,为受害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非法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通过微信互相认识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在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王某某以其需要还房贷、学驾照、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多次向原告孔某某索要钱财,原告多次以转账、发红包等形式向被告转款共计74065.45元(其中2020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5000元,拟用作二人按农村习俗回被告娘家认亲戚的费用)。其后,原、被告二人告知原告母亲,二人准备结婚,于是原告母亲刘某某便拿出29100元现金给被告,用于置办结婚用品。被告王某某拿到钱后,于2020年8月31日凌晨离开原告家,将原告电话、微信全部加入黑名单,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随后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财物。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诈骗罪,但被告故意隐瞒其未与丈夫宋某某离婚的真相,并以愿意与原告结婚为条件向原告虚构自己购买房屋需偿还按揭贷款、双方认亲戚、购买结婚物品等事实,其目的是想让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财产赠与行为。因被告的行为违反婚姻伦理,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其所得的款项应当退还原告。
【典型意义】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而不是爱情基础上,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对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所以我国的婚姻法历来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民法典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为法律条款明确后,对假借婚姻名义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了准确的定调,为受害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非法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