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是时下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电商平台有淘宝、京东、拼多多等,而带货平台也从过往电视广告到如今的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购物时,消费者购买货物遇到虚假宣传,实物与照片、简介完全不符,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一、民事欺诈
1.可主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或损害赔偿
以上所述都有构成民事欺诈的可能。不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合同的撤销;进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主张财产的返还,若有损害,还可主张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
2.惩罚性赔偿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还针对商品经营者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责任承担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对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
二、虚假宣传的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缺斤少两
缺斤少两通常是商品经营者的行为所致。若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缺斤少两,可能构成欺诈;若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缺斤少两则属于违约,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违约责任,消费者可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实物与照片、简介完全不符
实物与照片、简介完全不符,可能由商品生产者所致,也可能由商品经营者所致。如果不真实信息是由商品生产者所为,由商品销售者在经营时使用,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若仅为商品销售者所为,则由其单独承担责任。若行为人并非故意散布不真实信息,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