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充分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已日益凸显。总有那么一些子女,多年对老人不闻不问,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在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于情、于理、于法,其主张均不应得到支持。与此同时,我国法律制度解决了老人的社会抚养问题,通过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由协议相对方负责老人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老人财产在其寿终后则交由协议相对方处置。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吴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子二女。196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王某从安徽返回无锡工作生活,四个子女从未探望、赡养过王某。2003年,在王某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王某与居委会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王某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王某的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王某的财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协议签订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某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某94岁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王某的四个子女在得知王某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回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居委会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王某名下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法院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居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居委会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对独居的王某予以照顾,妥善安排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医疗费,支付养老院费用和丧葬费,尽到了遗赠扶养人的义务,反观王某的四个子女却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四个子女主张遗赠扶养协议违反公平原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王某财产归居委会所有。王某的四个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德乃人之本,孝为德之先。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充分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已日益凸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该规定在原《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老年人的社会扶养问题,既缓解了家庭养老的压力,也满足了老年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
子女在家庭生活各方面都应给予老年人积极的扶助,特别在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众子女多年来对老人不闻不问,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在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于情、于理、于法,其主张均不应得到支持。居委会诚实守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真正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大力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其受遗赠的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补充】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注意事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及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3)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而遗嘱继承一般是无偿的,继承人也不负有义务。(4)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是公民;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则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集体所有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