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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只因为年龄小不懂事,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吗?

2023-03-21

一、简介

近年来,网上频繁爆出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他们往往年龄小,所犯罪行却让人不寒而栗。如201320167月,广西一个13岁的少年杀害分别为8岁、7岁和4岁的儿童;20207月,广西一名13岁少年哄骗3名小孩,威逼小孩讲出家中收藏钱财的位置,后害怕事情败露,萌生杀人念头,用石头、刀分别将3人击打致死。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特别是恶性犯罪的低龄化无数次地冲击着人们的情感底线。并且也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刑事制裁的案例,使得部分低龄未成年人产生了侥幸心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成年人真能因为年龄小,辩称不懂事,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吗?

 

二、说理

结论是否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大部分低龄青少年,也会受到刑事追责,承担刑事责任,如满足一定条件的12周岁到14周岁未成年人。除了刑法手段,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时,法律也会规定专门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矫正教育。

1. 刑法手段:刑事责任年龄影响定罪担责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并不是按照18周岁成年人、未满19周岁为未成年人的标准进行确定。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该承担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而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1)年满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应该承担法律规定的所有刑事责任。不因为不满18周岁,就逃脱定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几种罪行,才会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相对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4)不满12周岁:完全不符刑事

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即不会被法院判处承担刑法手段,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矫正教育: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2)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枪支、匕首等);(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4)盗窃、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5)传播淫秽物品等;(6)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矫正教育。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暴力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但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于20201226日修订,即将于202161日起施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如若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矫治教育措施,比如:(1)训诫;(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责令具结悔过;(4)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5)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例如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7)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8)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9)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等。

 

三、法律依据

1.《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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