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同法律规定中近亲属的范围
近亲属关系以及家庭成员关系并不以户籍登记信息为准,在一个户口簿内的人员之间并不一定都属于近亲属或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簿內也不代表一定不是近亲属或家庭成员。同时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近亲属的范围不同,民法相关法律法规、刑法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实体法、程序法中均有不同。
《民法典》1045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08条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4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85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和刑事实体法上婆媳、叔侄、外甥与舅舅等属于亲属关系,一般不属于近亲属,但在特定的律法关系及程序法上,他们之间可以被认定为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