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 5883806017714414243
您的位置:主页 > 宁嘉简介

以案说法

联系我们

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

邮 箱:Njlssws888@qq.com
手 机:025 58838060
电 话:17714414243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水佑岗6号万谷硅巷410室

离婚时,转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要少分财产

2023-04-28

 离婚时,转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要少分财产

掌握财产的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婚姻关系另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在离婚时,如果查明夫妻另一方有转移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方应少分割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鲜某某(男)、黄某某(女)系夫妻,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小型轿车一辆2021年,鲜某某将小型轿车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张某某名下,经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公司估算该车目前价值为9万余元。鲜某某起诉与黄某某离婚,黄某某主张鲜某某有转移财产行为,应当不分财产。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鲜某某支取黄某某名下存款后购买车辆,又将车辆擅自转移登记在案外人张某某名下,并在收到保险赔付款后自行存款,其抗辩已经用于日常花销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认定鲜某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从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按3:7的比例进行分割,女方分得70%的共有财产。黄某某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夫妻双方已发生矛盾,在分居期间,男方取出存于其名下的现金存款,并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且对钱款去路不能进行举证,应当认定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

 

夫妻共有的现金存款由一人掌管,房产、车辆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较多,当另一方为家庭主妇时,因其对家庭财产状况不甚了解,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弱势。掌握财产的夫妻一方隐匿、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一定隐蔽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是否是隐匿、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一定难度,对妇女权益保护十分不利。实务中,应当首先固定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理清财产走向,有大额财产去向不明的情况应加大对掌握财产一方举证要求,超出日常生活中合理范围的资金流向,应慎重审查,结合具体案情在分割财产时向弱势一方倾斜,有效的保护妇女在离婚中财产分割的权益。

17714414243
  • 微信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