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儿媳和婆婆共同生活几十年却不互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也是一样)属于姻亲关系互为亲属,但近亲属范围并未涵盖儿媳与公婆,那么儿媳与公婆即便共同生活也无法成为家庭成员,是不是很迷惑甚至有点无法接受,同住屋檐下几十年的婆媳竟然不是家庭成员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但是《民法典》最终通过的文本未采纳该条款,理由为“共同生活”不好认定,对此我也很方。该草案条款的删除是否意味着在立法的角度上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关系中排除了“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与此相呼应的《民法典继承编》(包括之前的《继承法》)法定继承人范围中也并未涵盖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婆婆去世后与之共同生活并照顾赡养其几十年的儿媳没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权,有继承权的只是自己的配偶。不是家庭成员,不履行义务也不享受权利。《民法典》未明确儿媳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542号赡养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何xx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何xx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儿媳对公婆只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的义务。当然,我国鼓励儿媳赡养公婆、女婿赡养岳父母,《民法典》1129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以及1131条酌情分得继承权的规定很好的体现了法律对赡养公婆的儿媳、赡养岳父母的女婿在遗产继承上赋予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以及对法条的理解,儿媳与公婆之间、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家庭成员关系,他们之间也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及遗产继承权利。是不是有点无法接受,我认为这并不利于家庭和睦,有种把儿媳、女婿当外人的感觉,希望后续法律规定能够进行调整。既然不是家庭成员,那么虐待、遗弃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是不是不触犯《刑法》虐待罪、遗弃罪?并非如此!
(2021)豫0325刑初67号白某虐待罪一案中,被告人白某因不愿赡养其80多岁的婆婆任某,在其轮流照顾任某期间,多次采用打骂、不让吃饭及喝水等方式对老人进行虐待,情节严重,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法发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之四:朱某虐待案中被告人朱朝春与被害人刘某协议离婚后,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某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虐待共同生活的前配偶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之间也经常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老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界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范围。”(源自最高人民法院)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即便不属于《民法典》1045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也可能适用“家庭成员”相关的部分法律规定,例如刑法虐待罪、遗弃罪。
《民法典》1045条明确儿媳与婆婆不在近亲属、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作出了解释,所以婆媳共同生活再久也不互为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小结:不论儿媳与公婆是不是近亲属、家庭成员,儿媳也要尊敬孝顺公婆。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七去三不去”中“不顺父母”,该父母为男方的父母即女方的公婆,女方不孝顺公婆是男方的法定休妻事由。三不去中“与更三年丧”,女方和男方一起为男方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是男方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但婆媳关系好家庭才能和睦。